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316號
民國112年8月2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林哲緯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
被 告 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
代 表 人 趙君臨
訴訟代理人 鄭力元
方可均
洪國崴
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11年8月14日
111年決字第25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原告原為被告教勤中隊下士無線電報務士,因被告認其於民 國110年3月至7月間,利用智慧型手機連線跨境賭博網站(下 稱賭博網站)簽賭查證屬實,乃於110年8月10日召開懲罰人 事評議會(下稱評議會),決議將原告記大過2次予以懲罰, 嗣被告以110年8月11日海戰搜大字第0000000000號令(下稱 前次處分)核定上開記大過2次之懲罰。原告不服,依法向國 防部海軍司令部(下稱海軍司令部)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申請 權益保障,經海軍司令部以111年1月4日110年議決字第51號 審議決議(下稱系爭審議決議)撤銷上開懲罰,並請被告另為 適法之處理。被告乃於111年3月15日重行評議會會議(下稱 系爭會議),仍認原告於前揭時、地簽賭,仍決議將原告記 大過2次予以懲罰,嗣被告以111年3月16日海戰搜大字第000 0000000號令(下稱原處分)核定記大過2次之懲罰。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遭駁回,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原告並未有利用手機在賭博網站簽賭事實:因原告平時會購 買運動彩券,而當時長官即上士張○○有利用簽賭網站進行球 類運動之投注,其要求原告分析賽事作為其投注之參考,只
要原告分析錯誤,害伊輸錢,張○○即會脅迫原告要再幫伊贏 回來,甚至會因此毆打原告,原告自始至終均未參與非法之 賽事投注,僅有提供賽事建議給張○○而已,實際有在營外投 注之人乃張○○及訴外人許○○,但被告對於原告、張○○及許○○ 3人之懲罰卻相同,原告自難甘服。
2、被告製作原告110年7月29日案件調查報告之訪談紀錄前,當 時之約談人即保防官上尉李○○就要原告自行承認有簽賭之行 為,並表示只要原告承認,就會當作自己人,如果不承認就 會只當作軍隊的弟兄。當時原告有感受到被威脅,原告有向 李○○詢問,如果坦承的話會不會保不住工作,李○○一再保證 ,不會這麼嚴重,大概就記1至2支申誡,故在李○○的威脅利 誘下,遂於訪談時配合回答,但當時原告之回答與事實並不 相符,不應作為認定原告有違失行為之證據。
3、系爭會議有以下瑕疵:系爭會議係於111年3月15日召開,但 被告又通知原告應於111年3月16日回復職務,則原告係以非 軍人身分參與針對軍人違失行為所召開之系爭會議。且系爭 會議僅讓原告陳述意見,未讓原告委任律師發言,因原告不 諳法律,系爭會議既然同意原告得委由律師作為代理人陪同 ,卻又不讓代理人發言,因原告是否已完整陳述意見,應以 原告主觀想法為據,故系爭會議難謂已給予原告完整陳述意 見之機會。
4、被告於訴願答辯中所提出之證據,原告迄今尚未完整取得, 令被告與原告於訴願程序中處於不對等之狀態,且訴願機關 亦未說明,被告答辯書檢附之證物不可供閱覽複製之理由, 程序上難認全無瑕疵。
5、處分卷檢附之帳戶資料,無法證明原告有涉及簽賭之事實: (1)處分卷第17-20頁手機截圖(匯款紀錄)、第23頁、第24頁3 月21日新臺幣(下同)15,000元、4月2日5,000元之匯款紀錄 (轉入該帳戶),其上註記林哲緯,惟該2筆款項之轉出帳 號為000000000**5914*,比對處分卷第47頁張○○元大銀行交 易明細之內容,應係張○○元大銀行帳戶之帳號806000000000 0000001。故該「林哲緯」之註記,應該是張○○轉帳時,自 行設定之註記,但為何張○○如此註記,原告不得而知。 (2)該截圖上有被告自行添加之對話框說明「下士林哲緯轉入中 士許○○帳號請其協助儲值」。惟由處分卷第25頁內容來看, 被告認為5月17日跨行轉出5,000元之交易紀錄,是許○○將款 項儲值至投注帳號內之交易,處分卷第28頁亦同。但處分卷 第23、24頁許○○帳號3月21日收受15,000元、4月2日5,000元 之兩筆匯款紀錄後,於同日並無再行將15,000元、5,000元 轉出至投注帳號(儲值至投注帳號內),如何能認定是原告
轉入許○○帳號請其協助儲值?況且該2筆交易係張○○匯入的 ,跟原告並無關聯。
6、證人徐○○於鈞院證稱其110年7月22日與原告訪談時,原告是 自稱玩臺灣運彩之運動彩券,而其也認為玩運動彩券係合法 ,不涉及部隊內規等語。惟110年7月22日被告教勤中隊官兵 約談暨家屬聯繫紀錄表(下稱約談紀錄表)卻為「其他非法 簽賭」「違犯軍紀營規」「經林士坦承確為積欠張士之賭資 (自述為張士先行墊付)。」「詢問林士3.5萬之用途,林 士表示是為了償還張○○上士之欠款,林士表示也不明白自身 為何如此沉迷,可能是工作上的不順遂造成自己想要找些抒 發管道,但自己卻不懂得即時停止賭博行為,縱使身上無賭 資可投入,仍會想下注,因而才向張士借錢,詢問林士此前 詢問他向多位同仁借款是否均用予償還賭金,林士表示未有 此事(此前詢問僅以買家具或生活用品搪塞),林士甚至表 示自己已不知如何處理,衝動到想去借高利貸,告知林士會 將此事向林父說明,並提醒其需與家人討論如何償還此筆金 額;告知林士投資方循正常管道,十賭九輸,甚至可能發生 博弈詐騙等情,且網路非法賭博已明顯違反營規。」等不實 記載,證人徐○○作證時也稱7月29日找許○○來對質,就發現 他們3個簽賭,可見110年7月22日之約談紀錄表根本虛偽不 實,但被告卻作為懲處原告之證據,原處分自難謂適法。 7、刑法第266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前,實務認為透過電腦網 路參與賭博,並不構成賭博罪,故縱依被告之調查認定110 年3月至7月間原告之行為,亦僅涉及營外簽賭,依當時刑法 、陸海空軍刑法,涉及營外簽賭並不構成任何犯罪。被告以 不構成犯罪之行為,對原告作成1次2大過之處分,直接影響 到原告之工作權益。又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4點針對 酒後駕駛交通工具之懲罰基準,係酒後駕駛交通工具之行為 觸犯刑事法律之標準,記大過2次以上之處分,但未達觸犯 刑事法律之標準者,記大過1次之處分。亦即軍人所涉及之 行為須構成故意犯罪者,始核予1次2大過之處分。因此本件 被告對原告所為1次2大過之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二)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原告稱被告僅憑張○○上士及許○○中士陳述,即認定原告有非 法簽賭之違失行為乙節。惟原告於110年7月29日被告行政調 查時稱:「我分別提供賽事分析給張士及許士」「我從3月 初至5月中旬透由許○○中士的投注帳號金額大約將近3萬元, 自5月中旬起至6月初期間和張○○上士投注合計輸了約新臺幣
7萬5仟元,由我和張士各自支付一半金額」「6月中旬至7月 初因我想幫忙補貼家裡經濟,所以利用休假期間,在家中自 行使用張士帳號投注,輸了7萬9千餘元,後來張士發現有先 行幫我墊付賭資,並由家父協助將輸的金額還給張士」「最 後一次是我於7月21日,向許士索得其運動簽賭網投注帳號 ,抱著贏回本的心態私自下注,又輸了,已和家父提及,家 父會於近期協助處理。」與張○○上士及許○○中士110年7月29 日調查報告書內容相符。被告於110年7月22日、28日對原告 實施約談,原告稱:「3萬5仟元用途係還給張士欠款,並稱 不明白為何沉博,可能是抒發管道,卻不知如何停止賭博行 為,仍會想下注,因而向張士借錢」「許士邀約(許士表示 為原告主動)投注線上博奕陸續合夥投注運彩(1-2萬元) ,後續轉加入張士朋友之線上投注,110年6月中旬擅自投注 7-8萬元,須由其自行吸收,後因原告父親察覺便找張士釐 清並簽署切結。」是被告並非僅憑張○○上士及許○○中士之陳 述,即認定原告有非法簽賭之違失行為。
2、依張○○上士與原告父親簽署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明 確記載「甲方張○○於110年6月22日(星期二),已有收到乙 方林哲緯所簽賭之欠款,由乙方的爸爸林○○代為償還簽賭所 欠金額共109,390元」,參諸前揭原告於行政調查及被告約 談時之陳述,原告對張○○確有積欠賭資並由其父親代為償還 之情形,而後續欠款3萬5千元,亦有張○○帳戶交易明細證明 原告之家人確有協助其還款之事實。況且原告如確遭張○○等 人脅迫或陷害,非自願參與,何以原告父親願意出面協助原 告還款;再由系爭切結書簽署日期為llO年6月22日,被告於 110年中即陸續約談相關人實施調查,而後續積欠3萬5千元 匯款時間為8月2日,本件若係陷害原告,原告家人何以遭陷 害簽署系爭切結書後,於8月2日仍再次匯款給張○○,顯與常 理有違。況且張○○及許○○對簽賭之行為,均坦承不諱,亦與 原告主張其係受張○○脅迫要其承擔一切責任之情節不符,原 告稱系爭切結書是張○○等人為陷害原告云云,係事後卸責, 企圖推諉責任之詞,更可見原告犯後毫無反省之意,前後說 詞反覆,企圖混淆調查人員。
3、原告主張遭張○○等人毆打並有訴外人陳○○上兵在場見證乙節 ,業經海軍艦隊指揮部(下稱艦指部)於110年8月至被告實施 行政調查,經訪談原告室友楊○○上士及陳○○上兵,渠等均表 示未見張○○有毆打原告之情形,陳○○稱:「聽到○○和○○在我 們寢室和哲緯(原告)拿著手機討論一些運動賽事」「我沒 看到張○○有對林哲緯(原告)有任何毆打的狀況,但有一次 我曾經聽到林哲緯(原告)有警告張○○說:『這是因為在部
隊我尊重你是學長,但到外面我就不知道你會怎樣了』的, 但當時張士聽到也沒多說什麼,就離開我們房間。」自110 年3月至7月間,原告如確遭人脅迫或毆打,何以不向單位反 應,隊幹部均未接獲或聽聞原告遭張○○毆打之情,是原告稱 遭張○○毆打,始依照張○○要求之內容陳述,顯係原告事後害 怕遭受懲罰欲卸責之詞。
4、原告於110年7月21日向同單位郭○○上兵借貸3萬5千元,郭○○ 向輔導長李○○中尉反映後,由保防官李○○上尉實施調查,雖 因張○○、許○○及原告均已將有關簽賭案電磁紀錄及通訊方式 刪除,李○○於調查期間告知原告調查是否坦承可納入犯後態 度審酌減輕懲度,並非「只想快速取得申訴人之口供結案」 ,故張○○、許○○及原告針對線上簽賭均坦承不諱,並無原告 所述係基於不正訊問之情況。
5、海軍司令部111年2月25日國海人勤字第0000000000號令「撤 銷兵器下士林哲緯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案,溯自110年10月1 日零時生效」,海軍司令部據以核定原告不適服志願士兵退 伍之處分,核予撤銷,其退伍令及存根(110)海士退00889 號)併同作廢,顯見原告當時已具軍人身分,被告便以111年 3月11日海戰搜大字第0000000000號令(下稱111年3月11日令 )通知原告3月16日回復職務,然原告因海軍司令部撤銷其不 適服而返回退伍前職缺,惟當時原告職缺已由訴外人陳○○上 兵於110年12月1日調佔,是以將原告調整至該職缺,故被告 上開令實為原告之調職令。
6、系爭會議係於111年3月15日9時召開,開會通知書於111年3 月11日15時送達原告簽收,被告已提供原告充裕時間準備陳 述意見及資料,原告亦於會議當日親自出席陳述意見及回覆 委員問題,且會議中亦有詢問原告是否還有補充及書面資料 提供,原告均回覆無補充事項,足徵被告已給予原告完整陳 述意見機會。另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細則並無行為人得申請 代理人陪同出席(懲罰)評議會之規定,原告當日雖有提供 代理人委任狀,惟系爭會議與委任狀載之民事程序不同,又 原告之代理人陳述意見、委員提問完畢,業經原告說明完畢 ,其陳述權經保障,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故否決代理人發言之請求。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一)原告有無利用智慧型手機連線賭博網站跨境簽賭?(二)被告所為原告記大過2次之原處分有無違誤?有無違反比例原 則?
五、本院之判斷︰
(一)前提事實︰
如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已經兩造分別陳述在卷,並有約 談紀錄表(處分卷第41-44頁)、被告案件調查報告(處分卷第 1-4頁)、調查報告書(處分卷第5-15頁)、前次處分(權益保 障案件卷【下稱權保卷】第111-112頁)、系爭審議決議(權 保卷第152-157頁)、海軍司令部111年2月25日國海人勤字第 0000000000號函(處分卷第81-82頁)、撤銷退伍人員名冊(處 分卷第83頁)、系爭會議紀錄(處分卷第66-80頁)、原處分( 本院卷第25-27頁)、附件(本院卷第29頁)附卷可稽,堪予認 定。
(二)應適用之法令:
1、陸海空軍懲罰法
(1)第15條第14款:「現役軍人有下列違失行為之一者,應受懲 罰:……十四、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 定之法令。」
(2)第30條第4項前段、第5項及第6項:「(第4項)調查結果認為 有施以撤職、降階、降級、記大過、罰薪或悔過懲罰之必要 時,應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召 開評議會決議之。……(第5項)前項評議會召開時,應給予行 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 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第6項)前2項評議會,由 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5人至11人組成,並指定1 人為主席。」
(3)第31條:「(第1項)前條第6項評議會之專業人員中,應有符 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 所畢業者1人以上;其無適當人員時,應向上級機關(構) 、部隊或學校申請指派人員支援。(第2項)評議會組成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但權責機關(構)、 部隊或學校之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任一性別人數不足成員總 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2、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為審議懲罰案件 召開之評議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相關單位主管 、與懲罰案件有關之專門學識或經驗人員及符合本法第三十 一條規定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第2項)副主官為評 議會之主席。副主官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 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成員中一人,指定為主席。(第3項) 評議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 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3、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
(1)第1點:「(目的)國軍軍紀督察工作,援依國防部組織法、 國防部處務規程、行政程序法、陸海空軍懲罰法暨施行細則 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遂行軍(風)紀維護、案件調查 、命令貫徹、官兵申訴處理、監辦與協辦財產申報等作業, 以嚴肅軍隊紀律、樹立廉能風尚、保障官兵合法權益,促進 國軍團結和諧,以蔚成崇法務實之現代化優質國軍。」 (2)第31點第15款:「(違紀)……(十五)從事或參與營外非法簽 賭(未經政府開放下注簽賭之職業球類運動、賽鴿、六合彩 及地下樂透等)。」
(三)原告有利用智慧型手機連線賭博網站為簽賭之違失行為: 1、經查,原告迭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下稱屏東分局) 偵訊及被告調查時自承:「在110年3月中旬到4月初,原先 是許○○(海軍、中士)知道我有在分析政府發行的台灣運彩( 彩券行)的運動彩券,所以先找我問我有沒有在買彩券,我 回答有,然後許○○就提供他自己的簽賭網站APP下載:THA娛 樂城(並給我帳號BRIAN8568),說要我先在THA娛樂城的選項 儲值,儲值金額最低新臺幣1000元、最多3萬元,然後設定 玩儲值金額後,THA娛樂城給我一組儲值序號,然後我再去7 -11統一超商儲值用IBON按儲值THA娛樂城給的序號及金額, 再到櫃台繳交現金,之後儲值金額回到THA娛樂城APP裡變成 點數,以點數1比1元新臺幣計算,因為疫情期間家裡生意不 好,想說幫忙家裡賺錢。」「(問:許○○下注與你下注金額要 如何分得清楚?)該THA娛樂城裡面簽賭除了運動項目外,還 有13支、妞妞、百家樂、539、指數等項目,但我只玩運動 項目,所以許○○玩百家樂跟運彩,如果是我用他的帳號下注 運彩的話,許○○說輸要自負,赢的部分要6、4對分(我6分、 許○○4分)。」「(問:為何有會講到張○○的部分?)因為張○○知 道許○○的簽賭網站裡面有三星彩、539多種玩法,所以張○○ 用自己的元大銀行匯到許○○的中國信託帳戶內15萬元(110年 7月中旬)正確時間我忘記了,是許○○跟我講的,因為張○○有 輸到剩6萬元,在張○○不知情的情況下,許○○用張○○剩下的6 萬元再輸錢約2萬3,000元,然後我也用張○○的錢再輸3萬5,0 00元,因為這下注這3萬5000元是因為要幫忙家中生計,以 小博大,但最後輸掉了,我也無力償還,所以我才向同袍借 貸遭拒,才被同袍向上呈報,事情才發生。」「(問:張○○的 部分,請你敘述?)因為張○○得知我有在許○○下注,所以張○○ 叫我不要去他那邊下注,所以提供一個APP:『2580國際娛樂 城』給我,說他跟他朋友有『信用版』,請他朋友用信用版在 網站會員上給點數,之後輸、贏的部分一人一半,後來因為 我輸太多,我後來欠9萬5,000元,這筆金額是我爸媽幫我去
跟張○○還的,有寫還款證據,再過一段期間NBA總冠軍賽, 張○○主動來找我說要投注,前提是,要我幫他分析隊伍,輸 的錢他要自己付,贏的部分會給我一點,但沒說確定的金額 給我多少錢,曾經他給我1萬元過(隊伍是公鹿隊與太陽隊的 NBA、時間約6月底7月初,那一個有贏約4-5萬元、但正確金 額沒跟我講),但最後都賠掉了。」(屏東分局刑案偵查卷第 14-19頁)「(問:請教你如何接觸簽賭?何時開始簽賭?在那裡 簽賭?透過什麼方式下注?)因為單位許○○中士知道我有定期 小額投注台灣運彩的習慣,且對運動賽事頗有心得研究,大 約3月初的時候,許士私下找我透露其有申請運動簽賭網站T HA的投注帳號,並詢問我是否意願一同下注,因該網站賠率 較高,所以我從3月初就陸續透由許士的帳號下注直到5月份 ,至單位張○○上士跟我說他認識的民間友人有線上簽賭網站 的管道可供投注,我就改透由張士的投注帳號下注;期間都 是由我分別提供賽事分析給張士及許士,另因擔心在部隊操 作會被其他同袍發現,所以我們都是利用休假期間登入帳號 在家上線投注。」等語綦詳(處分卷第12-15頁),核與證人 許○○證述:「(問:你有無簽注博奕網站?網站名稱為何?)有 ,名稱為THA網站。」「(問:你有無提供THA網站帳號給他人 使用?)有,我有提供THA網站帳號brian8568帳號及密碼給林 哲緯、張○○使用。」「(問:你與林哲緯、張○○在THA網站是 如何下注?)我們都是使用各自的手機下注。」「(問:為何你 要提供THA網站的帳號給張○○、林哲緯使用?)最初我與林哲 緯研究球隊賽事,後來林哲緯跟我說想參與賭注,因為他怕 個資外流,所以我就提供我的帳號供他使用。張○○一開始所 把玩的博奕網站,賭注項目沒有很多樣,所以我才提供自身 的THA網站的帳號供他使用。」「(問:軍中參與博奕有風險 ,可能因此會喪失職務資格,你是以何種條件與林哲緯、張 ○○一同參與博奕情事?)因為林哲緯怕個資外洩不敢申辦帳號 ,也害怕軍職不保,因此我向林哲緯提出,若使用我的THA 網站帳號下注,贏的話我分4成,林哲緯拿6成,若輸的話全 數由林哲緯負擔;張○○的部分我就沒有跟他收取成數,輸贏 是由張○○自行承擔。」「(問:林哲緯、張○○如何將賭金給 你?銀行帳號為何?)他們有用現金或是銀行轉帳方式給我 ,或是他們自行前往超商儲值點數。我是提供中國信託822- 230540282019帳號給他們。」等語相符(刑事偵查卷第7-11 頁),亦與證人張○○證述:「(問:你有無使用許○○THA網站 的帳號、密碼簽注賭注?)我有使用,開始使用時間在110 年7月下旬。」「(問:為何許○○要提供他所有之THA博奕網站 的帳號、密碼供你使用並簽注?)因為我知道同袍林哲緯有使
用許○○帳號、密碼從事賭注,所以我才向許○○使用他的帳號 、密碼。」「(問:你存入許○○的中國信託帳號內之金額還剩 多少?)都沒有了,寄在許○○帳戶內的6萬元現金已遭許○○跟 林哲緯輸光了,但最後他們還是有將錢歸還給我。」(屏東 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31頁)等語一致,足證原告確有利用證 人許○○、張○○之賭博網站帳號,以手機下注簽賭之事實。原 告主張其僅分析賽事作為許○○、張○○投注之參考,並無利用 手機在賭博網站簽賭云云,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2、次查,證人即原告之父林○○證稱:「(問:你今日何事到本分 局接受警方製作筆錄?)因為我兒子在軍中簽賭,因無力償還 ,回到家中他有坦白告訴我,我也告誡他不要再玩了……,我 與他母親也幫忙償還簽賭輸的債務,……我願意配合警方調查 這件簽賭案。」「(問:該網路賭博網站名稱為何?你兒子用 何種方式於該賭博網站進行簽賭?)該簽賭是2580國際娛樂城 ……。手機下注,由張○○提供的帳號。」「(問:你有你兒子與 張○○通訊軟體聊天紀錄?)有,我可以提供我兒子與張○○的對 話紀錄及向同學LINE的暱稱:李致廷欠2萬3,000元及學長LIN E的暱稱:廷欠1萬1,000元、借錢還賭債,及我兒子累積張○○ 賭金新臺幣10萬9,000元,而且當初我老婆為求謹慎還債當 證據,我與我老婆跟我女兒3人一起在○○市○○路與和平路口7 -11與張○○寫的還賭債的還債切結書及我女兒幫我們拍還債 寫切結書的照片當證據,當天直接我老婆還張○○新臺幣10萬 9,000元賭金,昨天有聽我兒子說又有人再催債,應該是被 逼到了,同袍也不願意借錢,所以這個憨直的兒子才向我們 說,我們才出面請警方處理。」「(問:你兒子於何時開始至 2580國際娛樂城、巨力進行簽賭?)我兒子於110年4月開始簽 賭。」「(問:你兒子於2580國際娛樂城、巨力網頁開立帳戶 後,其網站內下注方式為何?輸贏如何計算?財物如何交付? 若有賭注輸贏需收取或交付賭金,係向何人聯繫,如何聯繫 ?有無固定結算週期或每筆賭注後及收取、交付當下該賭注 之財物?)下注最少新臺幣1,000元,單注最高新臺幣3萬到5 萬元,一天最高上限新臺幣10萬元。賠率都不一定,看國際 賭盤,隨時更新。結算週期賭金都是一星期結算一次,以匯 款方式交付。一個禮拜結一次帳,星期天的中午12點到下禮 拜星期天的中午12點。」「(問:承上述,你兒子都於何時何 地以現金方式交付賭金?)用匯款方式,匯到戶名是張○○,元 大銀行竹北分行,我兒子跟我說是張○○先付錢下注,之後一 星期結算輸贏的錢,我兒子贏過也都輸光了,根本就沒贏過 ,要不然怎會被逼債逼成這樣。」「我有與張○○在7-11寫過 還債切結書。」(屏東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3-37頁)等語明確
,並有110年6月22日切結書(處分卷第45頁)在卷可佐,核與 張○○證述其寄在許○○帳戶內的6萬元現金均遭許○○跟林哲緯 輸光了,但最後他們還是有將錢歸還給我等情節相符,是林 ○○上開證詞堪予採信。此益證原告確有向張○○借錢下賭注無 訛,至於證人林○○到院證稱:「(問:你有無問小孩為何欠 錢?)沒有。」「(問:切結書有寫欠賭?)簽賭當初是張 ○○要求這樣寫的,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有這回事。」(本院卷 第186-187)等語,顯為事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3、復查,原告向張○○借錢,並請張○○轉帳匯入許○○帳戶內充當 賭資儲值乙節,業據證人許○○證稱:「(問:提示偵查卷第 63-74頁,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客戶往來資料,第64 頁,6月16日、17日,你有無印象,林哲緯有使用帳戶轉帳 給你?)他有時候,不是透過他自己,而是透過其他人轉帳給 我,我可能收到錢後,再幫他儲值進去。」(本院卷第319頁 )等語,及證人張○○證述:「(問:提示處分卷第23-30頁, 這份證據與本件有關?)……他當時跟我說,他需錢,基於信任 ,我借給他1萬5千元,當下以為那個帳戶是他的,他做什麼 事情,我不知道。整件事情在軍中爆發之後,才知道這個帳 戶是許○○本人。」(本院卷第323頁)等語明確,是原告主張 處分卷檢附之滙款帳戶資料,無法證明原告涉及借款簽賭之 事實云云,並不足採。
4、原告雖主張其向約談人即保防官上尉李○○詢問,如果坦承的 話會不會保不住工作,李○○一再保證,不會這麼嚴重,大概 就記1至2支申誡,故在李○○的威脅利誘下,遂於訪談時配合 回答云云。按辦理懲罰案件,應視違失行為情節之輕重,並 審酌下列事項:一、行為之動機、目的。二、行為時所受之 刺激。三、行為之手段。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行為 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六、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 之影響。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行為人違反義務 之程度。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行為後之態度。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就李○○如何威 脅利誘取供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而證人李○○證稱:「 (問:當時你有聽到,你自己或其他在場人員,告訴原告你 認罪就沒事,但原告一直否認?)我們去做行政調查時,當 事人相關權利義務都會做表述,當時相關當事人的證據,講 白一點,都會隱藏事實,根據國軍軍中實施相關規定,相關 懲處都會依據當事人態度、行為等等去做考量,如果說的事 實,相關懲處部分,相關委員會列入考量。」(本院卷第17 1頁)等語。準此,李○○係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1項規定 內容,向原告說明行為後之態度,評議會委員會列入考量等
情,尚難認係威脅利誘。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另 原告主張110年7月22日之約談紀錄表不實云云。惟證人即政 戰處長徐○○對於被告如何發現原告簽賭及如何處置乙事,業 據其證述明確,其證稱:「110年7月22日原告的輔導長向我 報告,原告向郭○○上兵借款3萬5千元,經輔導長表示與林父 家屬聯繫得知與張○○有非法簽賭情事。我先請輔導長按兵不 動,我會慢慢調查。當日傍晚就請林士(即原告)來談,問 他為什麼要借錢,他先痛哭,向我說他錯了,等他冷靜之後 ,我跟他說,你說什麼處長就信你,他拿出LINE投注運動彩 記錄(7/18-7/22,之前的都刪除了),表示運彩輸錢才會 借錢,我再次向他宣導海軍艦隊近年常犯軍紀違失態樣行政 重懲參考案例,提及非法簽賭處分都很重,這些案例都是記 2大過然後汰除,並提醒他如果被查到會按規定辦理,然後 就請他離開。接續我再找張○○來談,他說原告玩運動彩券輸 錢,有向他借3萬5千元,兩方說法一致。我也是向他再次宣 導海軍艦隊近年常犯軍紀違失態樣行政重懲參考案例,提及 非法簽賭處分都很重,這些案例都是記兩大過然後汰除,並 提醒他如果被查到會按規定辦理,然後就請他離開。22日週 四,之後他們休假,我請輔導長掌握渠等休假狀況,不要因 一時的情緒,發生什麼事,在28日的時候,剛才保防官說29 日,28、29日我們都在做這件事,7月28日輔導長表示與林 父家屬聯繫過程中有提及賴對話有H開頭的暱稱,輔導長答 稱是不是許○○,林父答稱輔導長猜對了;於是向家屬要LINE 的對話,家屬原本答應提供,然後就不接電話了。29日找許 ○○來對,就發現他們3個簽賭。7月29日的正確時間點我已忘 了,都是在做這件事,原告的母親有打電話給我,希望能給 孩子一個機會,我說我不可能為了保護你的孩子,放掉另外 兩位,這樣我違法了,希望林母能瞭解幹部的立場,我再次 告知林母,海軍艦隊近年常犯軍紀違失態樣行政重懲參考案 例,這些案例都是記兩大過然後汰除;然後林父將電話接過 去說,希望能給孩子一個機會,說孩子去外面能做什麼!我 還是將前述規定再跟父親說一次,整段對話大約30分鐘,我 都沒有答應他們要放過他小孩,這樣我會違法,且擔心他們 會錄音。之後依照29日與他們的訪談,再對資料,他們說什 麼就寫什麼,最後請他們確認訪談內容,再簽名。之後,8 月3日林士有來找我,他說他很對不起他的父母親,不知如 何面對家長,他還對我下跪,我馬上側身扶他起來,我告訴 他你的膝蓋只能跪你父母,後來他又傳LINE給我,希望我給 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的LINE還有。之後,做人評會, 我也跟原告保持關係,我原本跟他很好,我很擔心他沒有軍
中的工作做出傻事,我這段時間不論跟家屬與當事人都保持 很好的關係。」(本院卷第180-181頁),依上開證述情節, 徐○○係於110年7月22日,因原告的輔導長向其報告而得知, 並於當日傍晚就請原告來談,原告先痛哭,並坦承其行為。 而被告於同年月29日對張○○、許○○進行調查,以核實原告之 自白是否真實,其調查時序尚無不合理之處,原告主張110 年7月22日之約談紀錄表根本虛偽不實云云,顯屬無據,不 足採信。
5、原告復主張被告於訴願答辯中所提出之證據,原告迄今尚未 完整取得,令被告與原告於訴願程序中處於不對等之狀態, 且訴願機關亦未說明云云。惟查,本院於準備程序終結前業 已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調查,原告答覆無,有準備程序筆 錄(本院卷第331頁)可憑,是原告主張迄今仍尚未完整取得 證據云云,委無足採。
(四)被告所為原告記大過2次之原處分並無違誤,且符合比例原 則:
1、查被告於111年3月15日針對原告上揭違失行為召開系爭會議 ,由政戰處長咎富強中校擔任主席,並由相關單位主管與懲 罰案件有關之專門學識或經驗人員等8名委員組成,當日8名 委員出席(男性4名、女性4名),經原告到場陳述意見,與 會委員充分討論及表達意見後,始進行記名投票,表決結果 7票贊成核予原告大過2次等情,此有系爭評議會會議紀錄、 簽到表(處分卷第56至80頁)在卷可佐,核與陸海空軍懲罰 法第30條、第3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相符,程序 上並無違誤。
2、原告雖主張系爭會議當日,原告係以非軍人身分參與系爭會 議,該程序有瑕疵云云。惟按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 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前段定有明文。準此 ,行政機關於作成不利相對人之行政處分前,業已通知相對 人到場,而相對人亦已到場陳述意見,行政機關即已踐行保 障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權利。至於相對人到場陳述時,是否有 軍人身分,則與陳述意見之權利無涉。查系爭會議當日,原 告由汪廷諭律師陪同出席,並陳述意見,且接受委員提問, 另就系爭切結書、許○○手機畫面截圖等表示意見,有系爭會 議紀錄(處分卷第66-77頁)可憑,則被告實已踐行行政程序 法所規範之保障原告之陳述意見權利,至於系爭會議當時, 原告究是否以軍人身分參與,則與陳述意見權利無關,原告 徒以其係非軍人身分參與系爭會議,則該程序有瑕疵云云,
委無足採。又原告上開陳述意見主要係陳述其未有下注賭博 之事實,而該事實究為如何,非原告委任之律師所能知悉, 故系爭會議主席裁示拒絕原告之代理人發言,尚無不當。況 原告委任之律師,倘認被告之處分有法律上之瑕疵,亦得於 訴願程序中提出,是上開裁示難認有何侵害原告陳述意見權 利之情事,原告執此,認系爭會議有瑕疵云云,尚不足採。 3、次查評議會考量原告違失行為動機、目的、品行及智識程度 、對領導統御及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及行為後仍未坦承,經 由投票程序獲致結論,可知原處分作成之相關程序合乎正當 法律程序,且其處分應屬適合達成維持軍事紀律等目的之必 要手段,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亦無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等情 事,該判斷自應受法院尊重。
4、原告雖主張其僅涉及營外簽賭,依當時刑法、陸海空軍刑法 ,涉及營外簽賭並不構成任何犯罪,而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 規定第24點針對酒後駕駛交通工具之懲罰基準,係酒後駕駛 交通工具之行為觸犯刑事法律之標準,記大過2次以上之處 分,本件被告對原告未構成犯罪之行為,作成1次2大過之處 分違反比例原則云云。惟酒後駕駛交通工具行為與營外簽賭 行為,其行為及危害樣態均不相同,自難比附爰引。本件原 告不只自己數月期間向同袍借錢簽賭,敗壞風紀,且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