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25號原 告 姜宗毅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陳哲瑋律師被 告 臺南市立善化國民中學代 表 人 吳旭泰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複 代理 人 林裕展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嘉珉律師 吳鎧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獎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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