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434號
KSBA,109,訴,434,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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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09年度訴字第434號
聲請人即
輔助參加人 祥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金生
原 告 昭閎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昭勳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代 表 人 王志平
訴訟代理人 黃錦先
韓慶衡
楊舒媖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祥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輔助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 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項)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第48條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59條至第61條、第63條至第67條之規 定,於第44條之參加訴訟準用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60條 規定:「(第1項)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 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第2項)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3項)駁 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第61條規 定:「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 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又駁回參加的裁定須依當事人聲請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第三人參加訴訟,縱使就當事 人的訴訟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如未經當事人聲請駁回,法 院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而為駁回其參加的裁定(另參酌最高法 院43年台抗字第48號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



第149號裁定、101年度判字第375號判決意旨)。準此,聲 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聲請輔助參加,就其聲請參加 之訴訟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裁判 ;而應先將輔助參加書狀送達本案訴訟當事人(即原、被告 ),再由訴訟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依同法第48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60條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駁回該輔助參加。行政法 院係在受理訴訟當事人之駁回參加之聲請後,始得就第三人 於所參加之訴訟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調查裁判。而於駁回 裁定確定前,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 一切訴訟行為;僅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 力(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65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之「108年度美濃消防分隊耐震補強工 程」(下稱系爭工程)採購案,並於民國108年8月20日簽訂 被告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契約總價為新臺幣64 5萬3,800元,施工期限90日曆天,且約定於108年9月9日開 工,預定竣工日為109年1月15日。原告則依約於108年9月9 日申報開工,惟被告於同年月12日核准開工。嗣被告以原告 截至108年11月29日工程進度仍落後逾20%為由,乃於109年1 2月3日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被告認定原 告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應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情形,遂以108年12月31日高市消防秘字第00000000000號函 (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出異議,經被告109 年1月31日高市消防秘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下稱異議處理 結果)維持原處分。原告仍不服,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駁 回,故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被告委任系爭工程之勞務技術服務 ,聲請人代表人為系爭工程之設計監造技師,系爭工程因涉 及設計與監造業務爭執,且有工程實質與審查作業內容說明 之需求,若因設計或監造問題致生被告損失,則聲請人亦會 遭受相關連帶求償,故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係有利害關係之第 三人,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聲請參加訴 訟,以便提出意見維護權益等語。
四、經查,本院將聲請人之聲請訴訟參加狀送達原告及被告後, 兩造均表示同意聲請人參加訴訟(見本院卷4第595-596頁、 本院卷5第150頁)。基上,本件當事人既均未對於聲請人聲 請輔助參加乙事向本院聲請駁回之,則本院即不復依職權調 查聲請人於所輔助參加原告之訴訟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爰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輔助參加原告之訴 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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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昭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