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939號
KSEV,112,雄補,1939,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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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39號
原 告 張惠萱

被 告 劉銘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銘辰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7,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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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