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許文鑫
訴訟代理人 莊蕙嬪
被 告 吳穆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穆杰間修復房屋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