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房屋漏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873號
KSEV,112,雄補,1873,202309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許文鑫

訴訟代理人 莊蕙嬪
被 告 吳穆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復房屋漏水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㈡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原告應陳報高雄市○○區○○街00號7樓房屋漏水修繕所需工程費
用若干,並檢附相關估價單。如逾期未能補正,致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本院將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裁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