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拖欠租金暨遷還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855號
KSEV,112,雄補,1855,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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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55號
原 告 翁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國登間返還拖欠租金暨遷還房屋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街0巷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000元(積欠之租金),及自民國
112年9月16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5,000元
。又租金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
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加計積欠之租金93,000為斷;另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
課稅現值或現值證明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系
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市價證明等),俾核定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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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