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854號
KSEV,112,雄補,1854,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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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54號
原 告 李侑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韋伶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起訴時併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47號),如經准許訴訟救助
,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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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