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繼承移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824號
KSEV,112,雄補,1824,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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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梁瑞元、梁**間請求撤銷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108年度雄小字第722號民事
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112年8月14
日止之利息。
㈡被繼承人梁子恩或梁林梅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
(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㈢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0號房屋(即高雄市○鎮區○○段○○
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之同區段468地號
土地之第一類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㈣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
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三、原告應具狀更正全體被告姓名(含年籍、住居所地等基本資
料),並應說明被告即債務人梁瑞元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
裁判費。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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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