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760號
KSEV,112,雄補,1760,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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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京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芝加哥B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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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