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08號
原 告 王雪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萬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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