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695號
KSEV,112,雄補,1695,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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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95號
原 告 林慧青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嘉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5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起訴狀雖檢附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等資料,惟上開資料均模糊不清,無法辨識,原告
應重新提出清晰之證據資料,並補正車輛維修費用估價單、發票
等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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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