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685號
KSEV,112,雄補,1685,202309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85號
原 告 李梅云弘煒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核發112年
度司促字第1070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8月1日送達被告,
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到院,如逾
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