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陳鴻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融行銷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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