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643號
KSEV,112,雄補,1643,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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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萬3,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
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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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