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539號
KSEV,112,雄補,1539,2023090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洪瑞澤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