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528號
KSEV,112,雄補,1528,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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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陳督政
訴訟代理人 孔德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艷君


田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2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雄救字第38
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次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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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