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816號
KSEV,112,雄簡,816,2023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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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恩婕
訴訟代理人 吳瑞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維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12年8
月31日民事上訴狀及112年9月8日本院電話紀錄所示,本件之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0,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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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