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698號
原 告 吳調政
曾意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
二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
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述事
項具狀表示意見:
(一)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供電設備之基礎台(下稱系爭地上
物),被告對此有以權利濫用為抗辯,兩造對此有無更為
具體舉證?如有,具體舉證為何?
(二)依原告所示,系爭地上物存在於系爭土地上,對於原告所
有系爭房地造成影響,則系爭地上物之存在與否,對於系
爭房地之市○○○○○○○○○○○○○○○○
○○○○○○○○地○○○○○○○○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公園,並稱被告曾表
示供電範圍不能太遠、壓降不能高於4%等條件等語。所指
「供電範圍不能太遠、壓降不能高於4%等條件」有無相關
法規或命令等可供參酌?此部分以目前的技術上是否可克
服?如是,克服之方法為何?約需花費之金額為何?
(四)依原告提出資料所示提及遷移工程可順應供電設備地下化
之營運目標等情,則系爭地上物是否可以地下化為之?如
可,應如何為之?約需花費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