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642號
KSEV,112,雄簡,1642,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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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42號
原 告 郭文雄
被 告 郭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 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 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扶養事件 ,為家事戊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 、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關於親屬間扶養請 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 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 70條第1款前段、第12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親屬 間扶養事件,包含共同扶養義務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者 ,均屬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 02年度台抗字第7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黃秀麗之扶養義務人及繼 承人,惟因相對人經濟困窘,無力支付負擔黃秀麗自民國10 0年6月起至107年7月20日死亡後各項費用,均係由原告代為 支付,迄今已墊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44,000元、醫療 費61,120元、喪葬費39,282元,合計444,402元,爰依民法 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上開數額。查原告請求返還喪葬費部 分,乃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核屬丙類家事事件;又請求返 還代墊扶養費部分,徵諸上開說明,同屬家事事件法所定戊 類家事非訟事件,且被告住所地及受扶養權利人黃秀麗最後 住所地均位於高雄市一情,有本院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 資料、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5、249頁) ,是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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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