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258號
KSEV,112,雄簡,1258,2023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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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吳孟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性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
二、本件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 繳納,此裁定已於112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 (見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迄未繳納,有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揆諸首揭規定,原 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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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性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