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08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鄭宇辰
被 告 林柏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