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07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廖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9樓之1○○○○○○○○),惟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3日起訴,而 被告戶籍於111年8月23日已遷入新北市○○區○○○路000○0號12 樓一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遷徙紀錄查詢結果等件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29、31頁),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