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2041號
KSEV,112,雄小,2041,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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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041號
原 告 羅美玲
被 告 尤思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為憑,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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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