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1474號
KSEV,112,雄小,1474,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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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474號
原 告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
訴訟代理人 李彥興
被 告 王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芸
訴訟代理人 鄭博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7,775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7月間陸續向伊訂購砂石等建材產品 (下稱系爭貨品),伊均依約交付系爭貨品,被告自應給付 貨款,惟被告於累計積欠貨款達4萬7,775元(詳如附表)未 付,屢經催討,仍以各種藉口惡意拖延,為此爰依買賣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給付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成立多年,與原告公司往來不多,無爭 議之帳款均已依約給付,本件請求之帳款尚有爭議,其記載 系爭貨品出貨日為111年7月間,原告卻遲至111年11月始請 款,且帳單所載出貨之工地,亦有誤植,況作為計算貨款依 據之4張出貨單中僅有一張係被告所屬工地主任簽收,其餘3 張簽收者均非被告公司人員,無從確認被告是否確已收受系 爭貨物,有鑑於前述帳單疑義,被告始不願付款,並非惡意 拖欠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原告於111年7月間出售系爭貨品予被告,被告尚 積欠4萬7,775元之貨款未為清償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1-17頁 ),並據證人陳文忠即被告公司工地經理於本院證稱:原告 之出貨分四批送來,其中三批為111年7月2日當天送來,第 一批點完後我有簽收,之後我就到工地頂樓指揮並清點砂石



數量,故由其他人簽收,但三批我都有清點,111年7月18日 被告向原告購買之砂石亦有經過我清點,當時我向原告調貨 ,請原告將貨品送到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之工地, 系爭工地之工程係被告自地自建,當時我是工地經理等語( 見本院卷第128-129頁)。又證人鄭朝堂即被告公司之臨時 員工亦於本院證稱:系爭貨品之送貨單是我簽收的,系爭貨 品證人陳文忠都有點收,點收時我都在場,而且有些出貨單 是因為陳文忠在點收貨品,所以要我代為簽收,送貨地點是 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之工地等語(見本院卷第130-1 31頁),證人陳文忠鄭朝堂之前揭證詞核與原告所提出之 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日期(詳如附表)相符,亦與被告提出 之原告出具之出貨單(參見本院卷第91頁)相符,堪信為真 。由前揭證據資料,參互以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品 之貨款4萬7,775元,應屬有據。至被告固否認曾收受系爭貨 品,惟其抗辯顯與前揭證據資料、證人陳文忠鄭朝堂之證 述不符,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為可採。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7,77 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3日(見本院卷第43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如後附訴訟費用計算式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編號 出貨日期 品項 數量 單位:噸 單價 單位:新臺幣 合計貨款 單位:新臺幣 1 111年7月2日 砂(太空包) 6 1,300 7,800 2 111年7月2日 砂(太空包) 9 1,300 11,700 3 111年7月2日 砂(太空包) 10 1,300 13.000 4 111年7月18日 砂(太空包) 10 1,300 13.000 45,500 營業稅額 2,275 47,775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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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福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