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黃陳美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智丞工程
有限公司、易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醫療、喪葬費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
付金額為新臺幣6,3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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