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2年度,92號
KSEV,112,雄司聲,92,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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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相 對 人 胡竣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前金公處,致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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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