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城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一漢
大陸地區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一漢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本院訊問程序時之自 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吳一漢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 許可入境及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0條第2項之過失進入要塞管 制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未經 許可入境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明知自己為大陸地 區人民,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臺灣地區,竟無視法令,擅 自以泅泳之非法方法入境,逃避權責機關依法實施檢查,有 礙於政府對國家安全之維護,且侵入軍事管制區,危害軍事 單位之機密及管領權限,並構成治安潛在疑慮,犯罪手段甚 為可議,所為實屬不該;2.嚮往民主社會之犯罪動機,游泳 渡海及徒步登島之犯罪手段、登島即被發現尚未生其他危害 ;3.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4.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 、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1至13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陳岱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0條
(侵入要塞處所罪)
犯第6條第1款或第7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之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10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98號 被 告 吳一漢 (大陸地區人民) 男 33歲(民國79【西元1990】年5 月24日生) 住江蘇省徐州市○○區○○○路000 號1幢1單元301室 居廣東省深圳市○○○○○○0○ ○○○○ ○○○區○○○○○號碼:&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認宜聲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一漢係大陸地區人民,明知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地區,應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入境,且應注意金門縣烈嶼鄉二膽島為國防部公告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之要塞堡壘,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出入,且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於民國112年8月3日凌晨1時許,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岸際,游泳出海,未經許可進入金門海域。嗣於於同日上午9時50分許,未經要塞司令許可,徒步登上要塞堡壘「二膽島」第一區之管制區,旋為島上駐軍發覺上情。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一漢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現場照片、二膽守備隊職務報告、國防部105年9月26日國作聯戰字第1050002474號公告及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入境及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0條第2項之過失進入要塞管制區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未經許可入境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岱君 檢 察 官 施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