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634號
FYEV,112,豐補,634,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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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634號
原 告 郭月惠
郭月紋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郭仁宏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
270元(計算式:248135+248135=496270),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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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