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620號
FYEV,112,豐補,620,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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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陳景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曉玲發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719號),惟被告李曉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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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