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2年度,461號
FYEV,112,豐簡,461,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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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61號
原 告 呂吳秋玉
被 告 劉詹錦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雖提出系爭借款之借據,然借 據上僅記載「還款方式:以每月還一萬元整」等語,並未載 明清償期。是以,兩造應於112年10月20日前,分別就以下 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1.本件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期(自何年何月何日起開始清償)? 若有,應載明具體之日期。
2.兩造就本件借款有無約定利息?若有,應載明約定之利率多 少(並應註明是年利率或月利率)?
 3.被告就本件借款有無提供票據擔保?若有,應提出該票據影 本為證。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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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