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1年度,989號
FYEV,111,豐小,989,2023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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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書銜

兼法定代理人 廖孟玲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許書銜廖孟玲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世彬(即
臺中市私立平方米文理短期補習班、臺中市私立佳育美語短期補
習班臺中市私立勝利美語短期補習班)、陳媛柑(即臺中市私
立頭家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310元
(計算式:39800+41510=813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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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