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國簡字第4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文章
訴訟代理人 蔡信欣
陳盈良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 劉其賢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複 代 理人 孫薏茹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鍾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聲請法官迴避,故有再開 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