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12年度,109號
HUEV,112,虎簡,109,2023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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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蘇沈規矩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被 告 沈炳春
陳月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沈啟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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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