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虎簡字第109號原 告 蘇沈規矩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被 告 沈炳春 沈陳月隨共 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沈啟祥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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