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2年度,293號
HLEV,112,花補,293,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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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陳沂灝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寶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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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