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2年度,92號
HLEV,112,花簡,92,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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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92號
原 告 魏世青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王健雄


訴訟代理人 王英傑

被 告 鍾軍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下午4時整,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王健雄王英傑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報其等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為期紛爭一次解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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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