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2年度,424號
HLEV,112,花小,424,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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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42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訴訟代理人 郭珮瑾
被 告 林諺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89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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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