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LFONSA EJORCADAS BAYS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3元,本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1,500元,惟因本件訴訟乃因給付薪資等涉訟,且為勞工上訴之
事件,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上訴僅
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2/3】=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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