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暫字,112年度,127號
KSYV,112,家暫,127,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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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暫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李雨宣


相 對 人 蕭盛憶

上列當事人間因保護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12年8月29日為保護令之聲 請(即本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51號),惟因保護令事件尚 未開庭,聲請人目前在夫家生活的很不開心,而兩造所生未 成年子女蕭禕葶從出生即由聲請人一手帶大,相對人每天因 工作早出晚歸,婆婆對未成年子女不是很上心,聲請人不放 心將未成年子女留在夫家,未成年子女也想跟聲請人回娘家 居住、就學,且相對人從3、4個月前即未支付未成年子女的 生活費用,實在太無責任心。為此請求於本案裁定前,對於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聲請人任之 ,以便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辦理轉學,與未成年子女安穩開心生活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 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又司法院依據上開法律授權,訂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 型及方法辦法,明定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如該辦法第6條至 第20條所示。從而,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應以家事非訟事 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所明定者為限。若聲請人之本案 請求非屬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所示之案件 類型,即難命為暫時處分。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其本案請求係本院112年 度司暫家護字第551號保護令事件,核其事件類型,非屬家 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所定得命暫時處分之案 件類型,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難謂 於法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旭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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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