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94號
KSDV,112,除,194,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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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陳柏誠
代 理 人 葉欣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股票),因 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2年2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示證券(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5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股票),經本院於112年1月30日以 112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 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2年2月2日送達聲請人後,依聲請 人之聲請,而於112年2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申報 期間已於112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 告事件全案卷證,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 在卷可佐(見院卷第13-17頁),是以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 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宗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651 股票 1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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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