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49號
KSDV,112,補,1149,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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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


原告與被告楊巧琳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依民國109年11月2日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之約定,對被告有新臺
幣(下同)5,260,000元之房屋買賣價金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5,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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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