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47號
KSDV,112,補,1147,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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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李冠良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對被告李朝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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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