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49號
KSDV,112,補,1049,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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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良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桐嘉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銓環保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82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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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銓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