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45號
KSDV,112,補,1045,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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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雀
原告與被告吉洸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87,5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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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