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35號
KSDV,112,補,1035,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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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華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仲景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26,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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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