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統駿開發有限公司
原 告 祥駿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子嘉
原告與被告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623,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7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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