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87號
KSDV,112,消債聲,87,202309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潘宥樺(原名:潘淑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潘宥樺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月11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8號裁定應予免責,該 案於112年9月5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 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 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