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倪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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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及認可,轉
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
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
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