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15號
KSDV,112,救,115,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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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KYAW ZIN THET

SOE MOE NAING

KHIN ZAW OO

上開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延律師
相 對 人 PRIME VOYAGE LIMITED(博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ZE WAI KAT (施偉吉)




相 對 人 鑫旺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愛梅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二、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法扶臺南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 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臺南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 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提起訴訟,現



由本院以112年度勞補字第196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 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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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旺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