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2年度,983號
KSDV,112,審訴,983,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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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983號

原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被 告 林季漢
林鼎佑
林季逸
林邑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 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繳納3,509,500元,此裁定已於112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 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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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